法规前沿/
FRONTIER
|
|
 |
|
|
|
|
|
|
法规前沿 > 中央税收法规 > 居民企业所得税 |
|
|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布时间:
2014-04-08
财税〔2014〕34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
【返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