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
你局《关于手机促销赠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稽发〔2007〕31号)悉。对于你局请示中所述的公司随经营商品(手机)向经营单位配送促销赠品的行为,不属于向他人无偿赠送货物的行为,所以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复。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