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分局:
为强化对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抵扣管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4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执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2005〕90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问题的两份文件的通知》(深国税发〔2004〕208号)。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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