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法规前沿/ FRONTIER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0755-27621542
手机:13823664034
QQ:1074847479 
邮箱:1074847479@qq.com
网址:  www.szytcpa.com
            www.szytcta.com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玉翠社区东环二路495号鸿宇大厦1705

 

 
法规前沿 > 地方税收法规 > 国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05-08           深国税函〔2006〕113号

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生产企业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应同时提供卷烟样品,包括实物样品、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提供样品的具体数量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卷烟样品图像扫描操作指南》(见附件)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样品建立扫描图像(电子版),并将扫描图象在规定的信息采集期内传递至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地主管税务机关。各采集地(深国税发〔2003〕153号文确定的采集点)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照卷烟样品或扫描图象采集卷烟价格信息,在规定的信息采集期期末次月月初用EXECL文档制表报送市局流转税处。
    三、生产企业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采集期满(1年)后的1个月内,申请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卷烟包装样品(外包装和单包包装各二套)和扫描图像(电子版)随同书面申请报送市局流转税处。
    四、对在2005年5月1日以后生产并已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无论国家税务总局是否已经批复,均应按上述第三条规定补齐卷烟包装样品和扫描图象(电子版),并于2006年5月19日前填写《____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补报卷烟包装样品清单》(见附件)报送市局流转税处(联系电话:83878670)。
【返回】
版权所有 © 深圳宇韬事务所保留一切权利     粤ICP备17103106号
电话:0755-27621542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玉翠社区东环二路495号鸿宇大厦1705
 
收缩
  • 0755-2762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