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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02-28           深国税发〔2006〕32号

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2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采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方式的企业(以下简称“网上申报企业”),其纸质资料的报送,仍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函〔2005〕243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窗式”进销项比对仍按照我局现有的业务规则及操作流程执行。
    三、各单位办税服务厅前台工作人员在受理网上申报企业抄报税事宜前,必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税务端受理平台查询,确定已接收网上申报企业的电子申报数据。在办理抄报税时发现异常的,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函〔2005〕24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四、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大网上申报系统的推广力度,拓宽宣传渠道,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务求使纳税人理解、支持和配合,积极使用网上申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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