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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前沿 > 地方税收法规 > 国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01-20
深国税发〔2006〕10号
各处室,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在申报表申报人申明一栏,企业填表人、财务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必须全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对未按规定填报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填报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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