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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4-08-06           深国税函〔2004〕217号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代开发票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纳税人填写《代开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申报征收窗口预缴税款;

(二)征收人员根据《信息表》税款合计数征收税款,在《信息表》填写税票种类及税款号码并签章确认,《信息表》退回纳税人;

(三)纳税人持《信息表》在代开发票窗口代开发票;

(四)代开发票岗位在确认税款入库后,根据《信息表》内容填开发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交纳税人;《信息表》及专用发票存根联(或其他联次)由申报管理科按天装订成册,整理归档。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比照上述流程办理。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的,纳税人在原受理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票手续:

(一)如果纳税人能收回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且退票发生在开票当月,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填开专用发票;

(二)如果纳税人收回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但退票发生在开票次月或以后月份,税务机关收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并据此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填开专用发票;

(三)如果纳税人不能收回专用发票及抵扣联,纳税人须取得购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填开专用发票。

对新开发票税额小于原开票税额的,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税款差额;对新开发票税额大于原开票税额的,税务机关按新开票税额全额征收税款,退还纳税人原已征的税款;对无需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征的税款。对于代开发票已征税款的退还,统一按照目前CTAIS退抵税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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