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直接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1]7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明确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包括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时提供的上述报关单,必须经由海关加盖验迄章,方可视为有效。 二、对出口企业(包括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申报的上述符合条件的报关单,必须与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三、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国税函[2001]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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