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前沿/
FRONT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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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前沿 > 地方税收法规 > 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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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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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99-11-02
深国税发〔1999〕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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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确认应为: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并提供有效证明原件;以市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由有关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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