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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2-01           深地税发[2006]94号

各区财政局,地税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的第二条关于自用的地下建筑,我市按以下方式计税: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50%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二)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70%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二、《通知》中的第三条关于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五条中有关房产出租的规定执行。

三、上述补充意见自200611日起执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87)深税政三字第109号〕第二十九条同时废止。

○○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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