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6〕17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不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局、各稽查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为了规范和明确对依法不加收滞纳金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局负责调查审核本辖区内纳税人提出的不加收滞纳金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有关不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调查中如需各稽查局配合的,各稽查局应给予协助。
二、纳税人的申请符合《征管法》规定的情况,各区局应填写《依法不加收滞纳金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由区局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加盖本局公章,各区局征收科(税务所)根据经审核同意的《审核表》在我局征管信息系统中做不加收滞纳金的操作。负责调查的科(所)和征收科(所)将《审核表》存档备查。
三、各区局在审核同意不加收滞纳金后10日内将《依法不加收滞纳金审核表》及有关调查材料复印件送市局法规处、征管处备案。
四、市局将在执法检查中对区局是否依法行政进行检查。
各区局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核,对违反法律规定批免滞纳金的,市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附件:《依法不加收滞纳金审核表》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依法不加收滞纳金审核表
深地税 字[ ]第 号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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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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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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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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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收滞纳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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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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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科(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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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所)长: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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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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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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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适用于审核纳税人申请符合《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加收滞纳金情况,由调查人员填写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2.本表一式四联,纳税人主管区局审核同意后,主管区局存两联,其余两联连同有关调查审核材料复印件报市局有关处室备案。
打字:唐凌飞 校对:征收管理处 王昕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