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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反避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2-01           深地税发[2009]242号

各基层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反避税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进一步完善反避税制度和手段,切实提升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局反避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反避税管理,包括关联申报的受理与审核、转让定价的调查与调整、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监管、成本分摊协议的审核与监管、资本弱化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和一般反避税管理。

第三条  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反避税工作的政策指导、业务监督、管理协调以及参与大案要案的调查;保税区局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反避税工作的具体实施;税源管理局负责将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避税嫌疑户移送市局;各区局负责关联申报的受理与审核,以及将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避税嫌疑户移送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各稽查局负责将稽查中发现的避税嫌疑户移送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各部门应加强反避税相关工作的协调与配合,避免职责交叉和管理不到位。

第四条  保税区局设立反避税案件审议小组,成员由分管局长、征收管理科科长和审理人员、反避税管理科科长和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反避税选案、立案、结案及其他事项的审议。

市局设立反避税案件复审小组和重大避税案件审理委员会。复审小组成员由国际税务管理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重大避税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由市局分管局长,国际税务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保税区局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组成。

 

第二章         关联申报的受理与审核

第五条  各区局应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认真审核《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审核重点包括:

(一)关联申报内容是否填写真实、完整和准确;

(二)关联交易汇总申报与明细申报的内容是否一致,各项目、各行次间的勾稽关系是否准确。

第六条  对不申报,或者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各区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通知企业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报送市局,由市局转保税区局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管理对象的认定与移送

第七条  保税区局应根据选案标准,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综合各部门转来的避税嫌疑户,确定案头审计对象。

第八条  各区局、各稽查局和税源管理局在日常管理和检查、稽查、纳税评估等工作中发现存在避税嫌疑的企业,应填制《避税嫌疑户移送通知书》(见附件),并附避税嫌疑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举报内容涉及避税嫌疑的,应将相关举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第九条  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在对上级部门、其他部门和各基层局转来的避税嫌疑户进行初步审核后,及时安排保税区局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

 

第四章  立案与受理

第十条  保税区局对避税嫌疑户进行案头审计、初步调查和分析后,由反避税管理科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提交反避税案件审议小组。

反避税案件审议小组对避税疑点是否突出、证据是否充分、立案是否必要等进行审议。审议情况的书面记录,应纳入企业反避税管理档案。

对审议认为有必要立案调查的,应填写《反避税案件立案申请表》,同时附送《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报告》、《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企业功能风险认定表》和《企业关联交易财务分析表》,报送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第十一条  对企业申请谈签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保税区局反避税管理科应在资料审核和预备会谈的基础上,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提交反避税案件审议小组。反避税案件审议小组重点审议预约定价安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确定是否受理。审议情况的书面记录,应纳入反避税企业管理档案。

对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和保税区局在总局的直接组织下参与预备会谈、审核评估和相互磋商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局在受理企业成本分摊协议备案事项时,应重点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局。市局对上述内容进一步审核后,呈报总局备案,同时将企业成本分摊协议事项通知保税区局。

保税区局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如果审核评估认为成本分摊协议违背独立交易原则而需要调整的,应填写《反避税案件立案申请表》,同时附送《成本分摊协议税收审计立案报告》,报送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第十三条  保税区局对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进行初步审核后,如发现企业存在减少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嫌疑的,可以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填写《反避税案件立案申请表》,同时附送《一般反避税调查立案报告》,报送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第十四条  反避税案件复审小组对反避税案件立案申请和相关资料进一步审核后,报送总局审批。

第十五条  市局根据总局的审批意见,在《电子税务征收管理系统》中设定反避税管理对象标识。

各区局对标识企业办理税务注销等事项时,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市局会同保税区局协调处理。

 

第五章  调查与审核

第十六条  保税区局根据立案批复向企业发出《转让定价调查通知书》、《一般反避税调查通知书》等相关调查通知书,通知企业准备相关资料接受调查;需要企业提供关联交易具体资料的,发出《关于提供关联业务往来相关资料的通知》;需要调取企业账册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发出《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现场调查人员须2人或2人以上;询问当事人应有专人记录《询问调查笔录》,并交当事人核对确认;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应填写《调查记录》,由2名或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并根据需要由被调查企业核对确认。

第十七条  需要其他省市税务机关协助调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  需要取得境外有关价格信息资料的,可按照《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呈报总局处理,或者通过驻外机构调查收集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反避税管理科根据企业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各方功能风险分析、可比企业调查情况和适用的调整方法等,按照有关规定撰写《转让定价税收调查报告》,提出调查调整意见,提交反避税审议小组审议论证。

反避税管理科对成本分摊的各方权利义务、成本内容范围、预期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假设、补偿支付条件等初步调查审核后,撰写《成本分摊协议税收调查报告》,提出调查调整意见,提交反避税审议小组审议论证。

反避税管理科在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和利用避税港避税等安排进行调查,重点调查安排的形式和实质、安排涉及各方财务状况的变化以及安排的税收结果等,撰写《一般反避税调查报告》,提出调查调整意见,提交反避税审议小组审议论证。

反避税审议小组重点审议如下内容: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分析是否全面、论证是否严谨、调整方法选用是否合适、调整结果是否合理。

第二十条  反避税管理科根据审议结果,对企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实施了不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向企业送达《转让定价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一般反避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等相关初步调整通知书。

如果企业对初步调整意见有异议,企业必须附送相关的证据资料,保税区局分析审核证据资料的有效性后,可与企业再次协商审议。企业提出异议未附送相关证据资料的,或者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初步调整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反避税管理科在会谈磋商和审核评估的基础上撰写《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估报告》,提交反避税审议小组审议。

反避税审议小组重点审议职能风险、可比信息、假设条件、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及公平交易值域。如审核评估报告未通过审议,反避税管理科应根据审议决定通知企业补充资料、修订预约定价方案或中止预约定价安排磋商。

 

第六章  结案报批

第二十二条  反避税管理科根据审议意见,填报《反避税案件结案申请审批表》,并区分业务类型相应附送《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结案报告》、《成本分摊协议税收审计结案报告》、《一般反避税调查结案报告》和《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估报告》及《预约定价安排草案》,报送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第二十三条  反避税复审小组在反避税管理科案情介绍的基础上,对上报案件进行复审,必要时可到企业调查复核,或要求保税区局进行补充调查。对调整补税金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或者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复审小组应提交重大避税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避税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局务会审议的,应按规定程序提请审议。复审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送总局审批。

 

第七章  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局受理企业相应调整申请后,应按照申请内容分别进行相关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总局,并按总局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局将总局对相应调整等相关问题的磋商结果书面通知保税区局,由保税区局负责具体执行工作,包括补税、退税和签订预约定价执行协议等。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内其他税务机关的相互协调事项,由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章  跟踪管理与监控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反避税新户调查岗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反避税结案企业移交跟踪管理岗位。

第二十八条  跟踪管理岗位建立跟踪管理企业档案,定期进行案头审计,结合现场调查,了解企业年度投资经营、纳税申报、经营成果和关联交易等情况,填写《跟踪管理历年情况登记表》,动态监督企业关联交易情况。必要时,可上门进行纳税辅导,促使企业自我调整。保税区局应于年度终了后6月30日以前将《跟踪管理历年情况登记表》上报市局。

对持续经营异常的企业,如盈利水平与发展规模不相称、低于以前年度转让定价调整水平、低于同行业一般水平的,应将其转入立案调查程序。

对转入立案调查程序的企业,可优先对跟踪管理3年以上企业进行调查。对跟踪管理5年以上而暂未发现避税嫌疑的企业,报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解除反避税管理标识。

第二十九条  预约定价安排应由专人负责实施监控。

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反避税管理科应对年度执行报告和经营异常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如果发现企业有一般违反安排的情况,可视情况处理,直至撤销安排。如发现企业存在隐瞒或拒不执行安排的情况,应终止安排,并追溯至实施预约定价安排的第1个年度。

保税区局应结合企业经营情况和安排执行情况,撰写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执行报告,呈报总局。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反避税案件应于调整税款入库后60日内,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将案卷的档案资料(包括电子证据资料)归档。

第三十一条  其他反避税管理事项的资料(如预约定价安排资料、受控外国公司认定资料、成本分摊协议备案资料等)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归档。

第三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调阅反避税档案资料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十章  数据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保税区局负责OSIRIS和标准普尔等专业数据库的使用、更新和维护工作,充分发掘数据库功能,提高定量分析质量。

第三十四条  保税区局应严格按照《信息安全条例》和《国家保密法》的规定,保管调查取证的企业电子财务数据、价格数据及反避税调整案例等信息。

 

第十一章  宣传辅导

第三十五条  各基层局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反避税税法宣传,包括采用反避税法律宣讲会和纳税人座谈会等形式,以及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在年度税收宣传月期间,应将反避税宣传列入宣传内容。

第三十六条  保税区局应加强反避税纳税辅导工作,重点对销售规模大、关联交易比重高和利润水平偏低,以及有谈签预约定价意向的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反避税辅导,促使企业提高纳税遵从。

 

第十二章  人员培训

第三十七条  市局定期组织反避税相关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专业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十八  市局根据反避税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教学能力选拔兼职教师,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鼓励。

第三十九条  保税区局反避税管理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专业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条  反避税工作考核纳入我局税收执法考核体系。市局根据反避税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制定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完善反避税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十一条  各基层局应将反避税考核纳入相关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提出创新思路或者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市局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避税嫌疑户移送通知书

                                           编号:

企业名称

 

纳税编码

 

企业电话

 

 

经 办 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经 办 人

电    话

 

主管科室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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