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按《通知》规定,无需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项目,各单位需对境内支付机构或个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对于外汇指定银行按《通知》规定每月向我局报告的对外支付有关情况,由各区局专职国际税务管理人员负责接收并核查相关利息项目是否按税法规定征免税。
三、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征税机关出具《税务证明》。
四、各区局应及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报送市局涉外税务处。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