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
现将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纳税额作为投资类商户办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审批条件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18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办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纳税证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区局出具,并盖主管区局公章。
二、纳税证明式样按照我局现有征管信息系统的格式给予开具。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增加纳税额作为投资类商户办理港澳私人小汽车人出内地行驶牌证审批条件的通知
粤公通字[2009]183号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有效杜绝以虚假投资骗取直通粤港澳小汽车行驶牌证问题的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增加纳税额作为投资类商户办理港
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审批条件,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在审批投资类商户办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时,要
求申办商户提交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和原始缴税凭证。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企业纳税证明由企业所在地县(区、县级市)税务主管部门出具,不设县(区、县级市)的地级市,由税收征收单位出具纳税证
明(式样附后),并报经地级以上市税务主管部门审核。
二、商户申请出具纳税证明的,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及时为商户出具合法、真实、有效的纳税证明。
三、各级公安、税务等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共同做好将纳税额作为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审批条件的相关工
作。对提供虚假纳税证明和虚假原始缴税凭证骗取直通港澳私人小汽车牌证的行为,公安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
处。 .
附件:纳税证明式样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