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税源管理局: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来料加工项目登记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10〕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征科处。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规范来料加工项目登记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府办[2 Ol 0]1 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国税局、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
根据2008年第二次修订的《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我市政府机构改革安排,市政府决定,
对来料加工企业不再核发《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为存量来料加工企业恢复办理营业登记,补发营业执
照。为规范来料加工项目登记及备案业务,促进各有关单位工作衔接,保证来料加工企业正常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税务、外汇管理、海关部门分别按照《条例》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
资料,为来料加工企业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不再作为企业申报业务的要件。
二、请市市场监管局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补发、办理来料加工企业营业执照的名单知会海关、税务、商检、外汇管理等有关部
门,以便相关部门掌握情况、做好工作衔接。
三、鉴于企业营业执照补发需要一定时间,近期可能出现一部分来料加工企业仅因《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到期而无法
办理相关业务的情况。为保证来料加工企业正常经营,请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商检、出入境管理、环保、劳动、社保、租赁
管理、银行等部门对此类情况,凭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补发、办理来料加工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给予先行办理,待企业营
业执照补发完成后,再由企业补齐相关资料。
四、对((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未到期的企业,继续按原有规定操作。
特此通知,请照此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