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2、报送资料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2)合同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扣缴有关的其他资料。
注: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3、纳税人办理时限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5、办理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网站(预受理)、自助办税终端(预受理)
6、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