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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TAX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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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 国税 > 发票管理  
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发布时间: 2015-01-26

1、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按照已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的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其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用票量调整,以及变更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2、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同时提供复印件)。

3、纳税人办理时限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办税服务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核定调整结果。通过的,调整《发票领用簿》;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以下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a.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

b.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5、办理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网站(预受理)、自助办税终端(预受理)

6、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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