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
2、报送资料
生产企业提供: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3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 份。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5)出口发票。
(6)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应提供: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2份。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8)《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9)属于收汇重点管理企业的,还应报送《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外贸企业提供: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3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3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3份。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8)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9)属于收汇重点管理企业的,还应报送《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免)税。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5、办理方式
外贸企业网络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6、备注
(1)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2)申报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所列货物对应的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