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依职权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2、报送资料
(1)主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在《退抵税申请表》中填写退税用的账号:
单位纳税人应填写本单位开设的银行对公账户,银行账户开户人名称必须与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名称”完全相符;
个体经营纳税人可以填写本单位开设的对公账户,也可以填写业主名义开设的储蓄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账户开户人名称必须与其《税务登记证》所列的“业主姓名”完全相符;
临时纳税人、零散税收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应根据纳税人类型提供退税银行账户。单位纳税人应填写本单位开设的银行对公账户,银行账户开户人名称必须与CTAIS系统登记的“纳税人名称”相符;个人及个体经营者填写的储蓄存款账户开户人名称必须与CTAIS系统登记的“纳税人名称”或“业主姓名”相符。
根据上述规定需要提供储蓄存款账户的,必须同时提供该账户的存折复印件。
3、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自行发现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5、办理方式
全市通受理、网站(预受理)、自助办税终端(预受理)
6、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