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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TAX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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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 国税 > 申报征收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发布时间: 2015-01-26

1、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延期缴纳税款)》。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保费支出情况,连续3 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5)《资产负债表》。

(6)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5、办理方式

全市通受理、网站(预受理)、自助办税终端(预受理)

6、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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