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描述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报送资料
(1)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ZG11SB032)
(2)附报资料
无
(3)特定资料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
3、纳税人办理时限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5、办理方式
同城通办
6、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