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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TAX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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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 2015-01-26

 

1、业务描述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报送资料

(1)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ZG11SB032)

(2)附报资料

(3)特定资料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

3、纳税人办理时限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5、办理方式

同城通办

6、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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