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报告。
2、报送资料
(1)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2份。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5、办理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
6、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