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属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备案流程为前台即时办结。
2、报送资料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②《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安置企业的用工情况证明材料。
④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
注: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和《企业实体吸收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可替代《就业失业登记证》。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5、办理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
6、备注
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