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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TAX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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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 国税 > 证明管理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发布时间: 2015-01-26

1、业务概述    

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待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2、报送资料

(1)《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2)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办理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5、办理方式

免填单、外贸企业网络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6、备注

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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