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别
登记
二、业务概述
临时纳税人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以上纳税人,在取得临时营业执照的30日内,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即办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税务登记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无此资料的纳税人不需提供);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