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别
登记
二、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即办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登记变更表》;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属2011年4月1日后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地址)6、新章程、合同、协议书(原件、复印件);(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投资方、变更注册类型)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内资企业变外资企业提供);(变更注册类型)8、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内资企业变外资[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提供);(变更注册类型)9、变更后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变更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10、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增加分支机构)11、总、分支机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增加分支机构)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