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别
登记
二、业务概述
扣缴义务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后,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即办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登记变更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属2011年4月1日后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地址3、新章程、合同、协议书(原件、复印件);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投资方、变更注册类型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内资企业变外资企业提供);变更注册类型5、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内资企业变外资[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提供);变更注册类型6、变更后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变更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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