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别
发票
二、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因停业、名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等原因提出的发票验(缴)销申请,审核并对其已使用发票存根及未使用空白发票的验(缴)销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十六条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即办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验销申请表》;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缴销申请表》;3.已使用但尚未验销的发票存根;4.需缴销的空白发票;5.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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