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别
发票
二、业务概述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进行行政许可。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五条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纳税人应加盖本单位公章);3.发票管理制度原件1份;4.发票票样原件2份,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承印单位留存并作为印刷票样。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