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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TAX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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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 地税 > 发票管理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纳税人申请续印发票适用本流程)
发布时间: 2015-01-26

一、业务类别

发票

二、业务概述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进行行政许可。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五条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纳税人应加盖本单位公章);3.发票管理制度原件1份;4.发票票样原件2份,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承印单位留存并作为印刷票样。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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