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必报);
税务登记证副本(仅验原件,验后退回)(必报);
《支付国家鼓励安置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申请表》(必报);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验原件)(必报);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报);
安置残疾人员残疾证书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必报);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纳税人当年度安置残疾人明细清单(包括姓名、年度支付工资额明细、合计数等)(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