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必报);
税务登记证副本(仅验原件,验后退回)(必报);
证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间的发票或其他收入凭证的复印件(必报);
该项目符合财税〔2009〕166号目录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及条件的相关说明资料(必报);
项目如需政府审批的,需提供政府对该项目建设的核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非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