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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TAX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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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
发布时间: 2015-01-26

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必报);

税务登记证副本(仅验原件,验后退回)(必报);

书面申请(必报);

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金融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的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转让的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产权证明书据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相关收入明细(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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