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必报);
税务登记证副本(仅验原件,验后退回)(必报);
书面申请(必报);
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金融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的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转让的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产权证明书据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相关收入明细(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