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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TAX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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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 2015-01-26

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企业从事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的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即办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必报);

税务登记证副本(仅验原件,验后退回)(必报);

A1远洋渔业企业应报送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A2渔业企业应报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非必报);

企业从事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项目的说明资料(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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