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支付国家鼓励安置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申请表》(必报);
纳税人与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纳税人为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报);
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证书的复印件或说明(必报);
纳税人向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纳税人当年度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明细清单(包括姓名、年度支付工资额明细、合计数等)(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