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原件(必报);
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原企业职工安置情况说明、涉税房地产价值声明原件(必报);
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验原件)(必报);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及安置原企业职工方案的复印件各(验原件)(必报);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造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各(验原件)(必报);
原国有、集体企业房地产证复印件各(验原件)(必报);
原企业职工安置情况清单(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