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非必报);
税务登记证副本(仅验原件,验后退回)(必报);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表》(必报);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必报);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必报);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必报);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必报);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非必报);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必报);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具体归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领域和技术类别名称(非必报);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书面申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⑴研发活动说明。⑵项目范围说明。⑶诚信承诺声明。(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