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必报);
税务登记证副本(仅验原件,验后退回)(必报);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请表》(必报);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明细表》(必报);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必报);
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必报);
经备案管理部门(市科信局)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必报);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必报);
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必报);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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