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均不适用本优惠。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联营双方或投资方、被投资方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投资或作价入股的房地产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一并提供)(必报);
企业联营有关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