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如下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包括(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六条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A1非居民企业减免税申请函#A2其委托借款人(或代理人)办理减免税的委托书(必报);
借款人(代理人)提出的减免税书面申请(必报);
贷款合同、协议(必报);
贷款银行关于利率优惠的证明(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