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必报);
A1税务登记证副本(仅验原件,验后退回)#A2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验原件)(非必报);
B1单位编制批文(验原件)#B2社团代码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非必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证明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各(验原件)(必报);
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购房发票(土地、房屋买卖的)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所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证明材料(验原件)(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