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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TAX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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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 地税 > 税收优惠  
土地、房屋被政府征占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未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
发布时间: 2015-01-26

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

三、政策依据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个人房产三级市场减免事项申请表(非必报);

A1税务登记证副本(仅验原件,验后退回)#A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发票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原房地产证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拆迁补偿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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