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即办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必报);
税务登记证副本(仅验原件,验后退回)(必报);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信息采集表》(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