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2008年1月1日起,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该优惠政策。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即办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必报);
税务登记证副本(仅验原件,验后退回)(必报);
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申请免税时能够确认获利年度的,提供当年获利声明,并附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当年财务审计报告(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