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身份证件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及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原件(必报);
申请人为残疾人、孤老、烈属的,应同时提供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革命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孤老、残疾职工的有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