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三、政策依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原件(必报);
身份证件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申请人为残疾人、孤老、烈属的,应同时提供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革命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孤老、残疾职工的有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必报);
收入证明资料或雇佣(聘用)单位工薪资料.#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复印件(验原件)#个人举办经济实体的,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仅验原件,验后退回)(必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申请表》(必报);
个人举办的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须提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各1份(验原件)(非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