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即办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2、税务机关审查办理(属即办类事项)。
六、附送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必报);
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仅验原件,验后退回)(必报);
银监会批准成立村镇银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相关收入明细(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