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内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该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 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政策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即办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2、税务机关审查办理(属即办类事项)。
六、附送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申请表》(必报);
税务登记证副本(仅验原件,验后退回)(必报);
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书面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必报);
担保收费标准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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