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自200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单位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减征营业税,可减征营业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安置残疾人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A1福利企业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A2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提供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 (非必报);
减税申请报告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原件各1份)(必报);
企业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标准版本)以及每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必报);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验原件)(必报);
由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并盖章的企业为安置每位残疾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必报);
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必报);
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必报);
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应提供企业申请书,申明选择减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并说明其原因(原件)(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