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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TAX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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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债,免征契税。
发布时间: 2015-01-26

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三款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原件(必报);

企业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机构被撤销以及催收债权的情况说明原件(必报);

税务登记证副本(仅验原件,验后退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仅验原件,验后退回)(必报);

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文件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资料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原房地产证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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