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别
建安
二、业务概述
建筑业总分包工程的分包方若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又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生产型纳税人,分包方仅就建筑业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及开具建筑业发票,其销售自产货物收入缴纳增值税及开具销售发票。由于总包方从下级分包方取得的建筑业发票金额小于分包合同金额,分包方销售自产货物价款未涵盖在内。因此,对总包方需新增加一项建筑业发票开票额度:对自产货物又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分包方纳税人,税务人员经审核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属实的,将其增值税发票记载的销售自产货物金额作为总包方建筑业发票开票额度的一部分。
三、政策依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税收管理系统启用及有关征管事项的通告》(深地税告[2010]4号)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内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工程自产货物开票额度申请审核表》;2.建筑业总分包工程合同复印件(验原件);3.分包方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4.分包方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证明”;5.分包方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建筑业发票;6.分包方销售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商品销售发票;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